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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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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4: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提问:
(1)最近时期有没有大概的参考时间范围?是本月,最近三个月,还是本年?还是最近12个月?
(2)同类货物是否只要是产品系列大类相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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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6: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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