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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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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5: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置房政府垫付建设款(回购款),交付环节由安置户验收办理产证。我司主张,安置房为现房销售,既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亦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需履行增值税预缴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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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6: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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