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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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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5 17: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里的实际经营收入是否包含分包款的,可否按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进行确认。可否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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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6: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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