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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分割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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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1: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办理离婚手续后,分割之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夫妻离婚后虽不属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中的第二款规定,但离婚分割能否适用该条第四款中的“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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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7: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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