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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持股新三板,基金取得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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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1: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请问在中基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8号)中第四条中的“证券投资基金”;
2.若属于的话,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文的规定,请问在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从持股的新三板企业取得分红后(基金持有的是非原始股,持有期限超过1年),基金是否不用针对该笔分红为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代扣代缴个税。也就是该笔分红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用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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