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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财税【2017】56号对私募基金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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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3: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财税【2017】56号文列举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其中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并预留“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之兜底表述。请问贵局在执行政策适用时,有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做进一步区别对待或要求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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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7: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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