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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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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4: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关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何理解把握?
1.        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
3.        所购买的应税行为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者消费
这三个理解方向是否正确?如果这样,只要是境内公司对外支付取得无形资产和服务,就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希望得到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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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7:2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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