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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4: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该销售电子产品的发票上需要注明软件版本号才能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有何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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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7: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因此,如果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建议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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