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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通过重组取得不动产老项目,以后期间出租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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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4: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杭州市。营改增之后,我公司通过重组取得不动产老项目,对于重组资产,适用2016 36号文,资产、负债、劳动力全部转移不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不动产转让方未向我公司开具发票。而且,该不动产老项目是在转让方营改增之前取得,转让方取得该老项目时也未取得可抵扣进项税,按照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我们公司,在重组中取得的这项不动产,以后期间出租、出售时,能否继续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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