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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税2016[101]号文: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取得股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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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4: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税2016[101]号文第四条第一款
(一)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取得股票(权),是否必须是本公司的股票?是否可以是母公司授予全资子公司的股票?相关政策支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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