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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税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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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4: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环境保护税法中第四条第二小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这里的不缴纳的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具体是指哪些污染物?是否是指因处置固废所产生的污染物?
2、另外:《环保税法》第十二条中“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这一条是不是指纳税人可以免征综合利用固体废物业务产生的排放污染物(符合环保标准排放的废气、废水)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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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7: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第五条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三、关于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
  ……
  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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