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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无偿借贷情况下子公司借款费用列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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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5: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请问A公司为B企业集团下四级全资子公司(均为100%直接控股),A公司从银行借款100万元,发生利息费用2万元,A公司将该银行借款100万元无偿拆借给B公司使用,请问A公司2万元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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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8 17: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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