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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支付的认证费用是否需要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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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1 16: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境外企业提供企业产品认证服务:即符合认证方的相关条件,认证方出具相关符合条件的证明,该认证会提高海外客户的市场认可度,认证方式是通过境外互联网平台发布。比如说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或者是产品符合相关节能要求,该行为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进行源泉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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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7: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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