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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预收后消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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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1 16: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是一家从事餐饮、住宿和景区游玩的综合一体旅游开发公司,2024年我司将开展以下业务:个人和旅行社可通过预选将款项打入我公司再消费,根据折扣后的金额再扣减存放的金额,一定期限后未使用可退还给购买方。现有如下两个问题:


1、增值税:可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在接受购买方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确认收入;在购买方实际消费时,按适用税率确认收入并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可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提高劳务收入的规定,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综上,向购买方收取的预收资金,未发生应税行为,可不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而在实际发生环节,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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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7:4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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