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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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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1 16: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1年出租个人船舶,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代缴税款,后经朋友指出,主动到税务大厅补缴税款。但是窗口要求缴纳滞纳金,根据 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另外除了这个文件明确不加收滞纳金,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也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条款和依据。请问这个滞纳金到底要不要收?
另外,2021年同一月我同时向两个单位出租了船舶,如何计次,个人考虑到必要时需要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单以证明已缴纳,但税法规定一个月按一次,而且是否分开受扣除额影响税款也有所差异,查询相关答复,也发现省12366曾答复:个人同时出租房产和其他财产的,原则上分开计次。那向两个单位(一江苏,一上海)出租个人财产所得是不是也可以原则上分开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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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3 17: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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