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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有金额上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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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1 16: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在杭州市余杭区、上城区均设有分公司,为方便管理,对于我司在外地出差的员工,我司会向出差员工按照每天定额包干的方式发放差旅费津贴,以补偿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和交通费,该差旅费津贴无需员工向公司提交发票进行报销。1. 上述差旅费津贴是否可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原文:“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是否有规定的具体金额标准?若无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参照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标准?我市(省)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码是什么?3. 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标准部分的差旅费是否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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