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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子女教育专项扣除比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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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4: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请告诉我们如果离异父母双方一方填报100%, 另一方填报50%或100%的时候,双方中填报100%的那一方不肯变更。或者更明确一点,离异两方不能协商选择的比例,怎么办。表面上规定双方可以选择100和0 ,还有50和50,但实际中有100和100,还有100和50,填100的就不肯让步,双方无法协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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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4: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规定: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政策?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2023年1月1日之前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规定:三、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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