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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原值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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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6: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购入土地并建设房产,建设期2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建设期土地摊销计入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本期建设完毕,按固定资产+土地价格计算从价房产税时,是否重复将土价款计入房产税税基中,土地40年2年摊销多出1/20地价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和无形资产土地金额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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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4: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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