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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运营过程增值额是否影响管理人增值税纳税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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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5 16: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年直接收入远低于500万元,但是资管产品的增值收入在500万以上,请问资管产品的增值收入算不算管理人的销售额?如果算的话我司是否需要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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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4:3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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