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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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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0: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居民企业)有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使用权益法核算。本年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计提了投资收益(借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 投资收益)。该企业本年有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我公司根据该企业做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借 应收股利;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但本年暂未实际取得相关分红(未收到钱)。我公司在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时,该事项是否可以填入免税收入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栏?该栏是填利润分配决议的拟分红金额,还是填计提的投资收益?还是都不能填,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再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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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4: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填报说明里免税收入中“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 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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