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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特殊群体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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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0: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企业招聘建档贫困人口员工,劳动合同签署在总公司(因总公司才是法人实体),但社保缴纳在分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在分公司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2021、2022已经离职的人员,但是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否可以追溯享受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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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4: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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