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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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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0: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服务公司,在职人数30人,资产总额超过12亿,根据文件精神是否属于小型企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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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4: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规定: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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