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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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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 好!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咨询。
我公司拟收购H公司的资产1000万元(公允价值),同时承担与该资产相关的负债300万元(公允价值),支付对价为本公司的股权700万元(公允价值)。H公司总资产为1600万元(公允价值)。
按财税〔2009〕59号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规定,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该比例由 75%修改为 50%。 )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在计算股权支付占比是否符合85%的规定时,对“交易支付总额”怎么理解?是指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金额即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受让负债的公允值,还是仅指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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