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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司是一家运输企业,承接某客户的货运业务,运输途中发生交通意外,货物全部毁损,客户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票进行赔偿,请问这批货物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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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5: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根据您叙述,无法明确您所述的“客户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票进行赔偿”以及“这批货物的进项税”具体业务情况,如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赔偿款,该业务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进行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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