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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发票和契税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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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023年10月已经交房,开发商只给了首付款发票,未给全款发票,属于正常吗?

2.缴纳契税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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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5: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契税办理材料:
  1.《契税税源明细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2.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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