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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区域水电气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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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2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一)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由购买水电气的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
 请问如果用于食堂的水电气费是否可以退税?条文是否有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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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5: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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