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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退役士兵是否符合财税2023年第14号公告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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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3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这里说的608号文第53条明确了一项:本条例实施前入伍、实施后退役的士兵,可按本条例实施,那税务局为什么说1990年退役的士兵不符合2023年第14号文的税收优惠呢。税局是否只看608号文的执行开始时间推算符合人群,而不看608号文里面的实际内容,到底是执行文件日期还是执行文件内容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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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6:34: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涉及具体情况是否适用,请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作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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