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务忆文 于 2023-8-29 14:37 编辑
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人《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三、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具体范围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2、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3、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4、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