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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能互相开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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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8 11: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总分公司之间能互相开发票吗?会不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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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8 15: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不夜城 于 2023-9-18 15:48 编辑

当然可以。
总分公司、分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能从事不同的业务,自然它们之间也可能产生业务往来;他们之间相互提供了服务或是销售了产品,都应该正常申报纳税,并向购买方开具发票的。


风险点大概有以下几点:1.业务必须真实,如果不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开了票,那就属于虚开发票;2.业务的合理性,包括了业务是否属于逻辑合理;3.要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业务是真实合理的,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与出库手续,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或者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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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1 17: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夜城 发表于 2023-9-18 15:45
当然可以。
总分公司、分公司和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可能从事不同的业务,自然它们之间也可能产生业 ...

谢谢解答,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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