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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提前使用,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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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5 06: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新建办公楼,尚未办理竣工结算,部分功能完工后,提前使用。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请问此时房产税计税依据如何确认?办理验收时,房产原值与最初缴纳时不一致,是否退补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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